当前位置: 法律快车> 全国律师> 西安律师> 张康律师> 亲办案件> 案件详情

个人与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认购书因故无法履行后,双方经协商达成新的协议,被告向原告承诺退还原告缴纳的定金及房款4万元,但被告多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未按约定履行,现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协议并赔偿损失,其请求理由充分、证据确凿,应予支持。被告应向原告按约定退还4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损失。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一百一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安家兴退还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5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地中级人民法院。

 


注:以上内容由张康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张康律师咨询。
服务地区:陕西-西安
专业领域: 125366952 15191572577 1 8:00 21:00 张康 360100 0
手机:151-9157-2577(接听时间:8:00-21:00)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在线短信咨询

在线咨询张康律师

用户评价更多>>

  • 服务态度: 5.0

    度: 5.0

    谢谢律师的解答

    来自陕西-西安用户2023-10-24

  • 服务态度: 5.0

    度: 5.0

    抱着试一下的心态来咨询的,聊完了决定委托律师

    来自陕西-西安用户2023-10-24

  • 服务态度: 5.0

    度: 5.0

    谢谢律师的解答

    来自陕西-西安用户2023-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