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当公安对一些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时候,可能就涉及到了刑事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一章、第二章对于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做了详细的规定。当你已经涉及到这方面的问题,当然就是及时的寻求律师帮助才能更好的解决问题。
检察院公诉
凡本辖区的需要提起诉公诉的案件,一律由检察院审查后,向所属区域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刑事诉讼法》中规定: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人民检察院确定是否对当事人进行起诉。同时有一部分量刑、减刑的处理。
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人民检察院提交的起诉书中的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根据具体情况适用不同的审理程序,最终会进行一审判决,一律公开进行。若不服判决,可以准备相应的材料进行上诉。
经过这三个阶段,整个刑事案件就结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