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律快车> 全国律师> 西安律师> 张康律师> 律师文集> 文集详情

面对刑事犯罪,当事人受到人身伤害等,怎样是最好的选择呢?

偶遇他人,我不欺他人,他人却无缘无故或因为一丁点的小事找我麻烦,言语强横,施加暴力怎么办呢?

忍让是我们中国人通常选用的一种方法,可能有时候也很管用,不会造成进一步的后果,但是碰到那种你越忍让对方越得寸进尺,甚至对伙同其他人对我们进行言语侮辱甚至对我们施加暴力,我们难道还能继续忍让下去吗?回答一定是否定的,我们虽善但怎能任人宰割呢!!!


及时收集证据是我们首先要做的事情,再接着就是进行报警。

警方一旦介入,将收集的证据交由警方处理。


紧接着,个人身体如果出现伤害,及时到医院救治后,将费用清单等证据一定要收集起来。同时进行伤情鉴定,根据所出具的伤情鉴定书,与对方的处罚、刑期等,都有很大的影响。


一般情况下,在犯罪过程中,对被害人人身造成伤害的,可以选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对方受到刑法处罚的情况下,可以同时即行民赔偿。

根据有关法理以及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成立的前提是刑事诉讼已经成立。附带民事诉讼是由刑事诉讼所追究的犯罪行为引起的,是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追究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如果刑事诉讼不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被害人就应当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此外,如果刑事诉讼程序尚未启动,或者刑事诉讼程序已经结束,被害人也只能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被害人遭受的必须是物质损失。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均限定为物质方面的损失。但法律在不同场合表述又有所不同。刑事诉讼法第77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用的是“物质损失”;同条第2款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用的是“财产损失”;刑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用的是“经济损失”。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理解为在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上,物质损失、财产损失、经济损失三词同义,逻辑上属于同一概念。尽管在其他场合,三者的内涵并不完全相同。

3、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对这一条件的理解要注意两点:

(1)这里的犯罪行为是指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指控的犯罪行为,而不要求是人民法院以生效裁判确定构成犯罪的行为。只要行为人被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追诉,因其行为遭受损失的人就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即使被告人的行为最终没有被人民法院以生效裁判确定为实体意义上的犯罪行为,也不影响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进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2)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换言之,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据此,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既包括犯罪行为已经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例如,犯罪分子作案时破坏的门窗、车辆、物品,被害人的医疗费、营养费等,这种损失又称积极损失;此外还包括被害人将来必然遭受的物质利益的损失,例如,因伤残减少的劳动收入、今后继续医疗的费用、被毁坏的丰收在望的庄稼等,这种损失又称消极损失。但是,被害人应当获得赔偿的损失不包括今后可能得到的或通过努力才能争得的物质利益,比如超产奖、发明奖、加班费等。至于在犯罪过程中因被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失,则不应由被告人承担。此外,因民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纠纷而引起的刑事犯罪,不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解决,也不能就刑事犯罪之前的债权债务问题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被害人受到的物质损失必须是因被告人对其人身权利进行侵害的过程中产生的实际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之规定被告人以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常见的如诈骗罪,又如抢劫过程中的被抢财物。这是因为无论是诈骗罪中被骗的财物价值,还是抢劫罪中被抢的财物价值,均已经过价值鉴定,在刑事审判过程中都是明确、可知的,无需经过审理程序即可判定。而因人身权利遭受到的损失,例如故意伤害造成的人身损害、抢劫罪过程中造成的人身损害或财物损失(这里指由于暴力行为造成的损失,例如衣服扯破等等),则需要经过审理才能判定赔偿数额。前述无需经过审理的物质损失,合议庭在判决时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该份判决生效后可以作为执行依据,无需被害人走其他诉讼途径,可以说是节省了诉讼资源。



一旦遇到犯罪行为,及时报警是对自己以及他人最好的保护。寻求律师帮助是令自己权益最大化的途径。



注:以上内容由张康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张康律师咨询。
服务地区:陕西-西安
专业领域: 125366952 15191572577 1 8:00 21:00 张康 360100 0
手机:151-9157-2577(接听时间:8:00-21:00)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在线短信咨询

在线咨询张康律师

用户评价更多>>

  • 服务态度: 5.0

    度: 5.0

    谢谢律师的解答

    来自陕西-西安用户2023-10-24

  • 服务态度: 5.0

    度: 5.0

    抱着试一下的心态来咨询的,聊完了决定委托律师

    来自陕西-西安用户2023-10-24

  • 服务态度: 5.0

    度: 5.0

    谢谢律师的解答

    来自陕西-西安用户2023-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