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抚养权的问题,是做父母的最关心的事情。常言道:“虎毒不食子。”所以在离婚诉讼中,涉及到孩子抚养权的问题是特别多的。
对待这件事,每个人的态度是不同的。但法律是公正的,会进行合理的分配。
界定父亲或者母亲到底有没有抚养孩子的心愿或能力,是决定法院判决最重要的部分。
一、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司法解释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
一是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二是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
三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
二、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亲和母亲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三、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四、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应予准许。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
这里基本上已经将大部分抚养权的问题说明了,有什么问题可以及时联系,进行咨询。
这期提到的抚养费的问题,我们下一篇文章进行重点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