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占,顾名思义,最先占有某无主物或对方明确遗弃的物等,就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先占制度是最为古老的取得财产的“自然方式”之一,早在罗马法中已成为一项被罗马法学家深信不疑的原则。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的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换言之,是蓄意占有在当时为无主的财产,目的在于取得财产作为己有。先占的性质属于事实行为。先占制度的价值在于:实现物有所归,有利于物尽其用,同时它提供了一个关于私有财产起源的假说。
在现实生活中,满足三个要件即占有成立。(一)需要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二)对象是无主物;(三)标的物为动产。满足这三个要件,先占即成立。
先占一旦成立,所带来的法律效果是所有权,所有权指所有人依法享有的对其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通俗来说就是,这件东西已经属于你了,别人无权占有,你可以处分,支配等。但拾得遗失物一定不能这么做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