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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调解和判决

在生活中,每逢亲朋好友缔结婚姻关系举行婚礼,我们都会送上美好的祝福,希望婚姻双方能够百年好合,同时任何事情都是有两面性的,总是会存在一些婚姻关系并不美好,甚至造成某一方或双方的痛苦,这时候双方可能会解除婚姻关系,大家都不希望这样,可是有些事情总是难以避免,我们无法控制的,据民政部统计显示,在2019年前三个季度全国登记离婚达310.4万对,比2018年同期多出20.5万对,自2003年起,离婚率已经连续15年上涨。

 

先说说,婚姻关系:是根据法律结成夫妻的关系,一般是指一夫一妻制的夫妻关系。成立婚姻关系,需要满足实质要件以及形式要件。实质要件包括:满足结婚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形式要件指婚姻成立必须所旅行的程序式方式,也就是大家常说的“领证”(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

 

俗话说,“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为了维护婚姻稳定,在婚姻登记机关、街道组织已经调解过,之后进入法院的离婚案件,也同样会经历调解这个程序。通过对司法案例的总结,可以总结出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根本就在于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真正破裂,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法院最终依据的是对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的认定而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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