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认购书因故无法履行后,双方经协商达成新的协议,被告向原告承诺退还原告缴纳的定金及房款4万元,但被告多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未按约定履行,现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协议并赔偿损失,其请求理由充分、证据确凿,应予支持。被告应向原告按约定退还4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安家兴退还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5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地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