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描述:
上列当事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6月14日作出的(2016)陕xxx民初xx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未按生效调解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500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陕xxx民初xxx号民事调解申请执行部分的执行程序。
若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